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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色條例
危老重建專區

申請重建計畫應於116年5月31日前提出

  • 流程簡單快速

  • 小面積也能重建

  • 需所有權人100%同意方可執行

適用範圍
條件1都市計畫範圍內
條件2不具文化歷史及藝術價值
條件3屬下列其一之危險或老舊建築物
主管機關依法通知限期補強或拆除者。

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為「未達乙級」者。

屋齡30年以上,無電梯,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結果 為「乙級」者。

屋齡30年以上,有電梯,經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結果 為「乙級」者。

※ 申請重建時可合併鄰接建築基地或土地,但併入土地面積不可大於原重建基地面積。

容積獎勵

最高可達建築基地1.3倍之基準容積或1.15倍之原建築容積

若合併鄰接建築基地或土地重建時,鄰接基地或土地之容積獎勵不得超過重建總面積二分之一,上限為1000m2。

※ 說明:規定合併之建築基地或土地面積上限及可獎勵之面積。

時程獎勵

自109年5月9日起逐年遞減,與「規模獎勵」,兩項容積獎勵合計上限為 10%。

獎勵細目(共 40%)
時程獎勵+規模獎勵 ≦ 10%
規模獎勵:2%
符合適用對象獎勵:8%
基地退縮獎勵:8%
耐震設計獎勵:6%
綠建築銀級獎勵:6%
智慧建築合格級:2%
減免租稅
須在 116 年 5 月 11 日前提出

1. 在重建期間:地價稅、房屋稅全部免繳

2. 重建後 2 年內,地價稅、房屋稅可享減半優惠

3. 第 3 年起,地價稅恢復原價課徵;而房屋稅的部份,若符合「自然人」、「重建後未轉手」兩項條件,則房屋稅得續減半課徵 10 年,合計前 2 年,最長可達 12 年。

  • 重建期間

    免地價稅

  • 重建後2年
    (可移轉)

    地價稅減半
    房屋稅減半

  • 重建前之合法建物自然人所有(未移轉)

    延長房屋稅
    減半10年

額外補助費用
以台中市為例

1. 結構初步評估費用補助:每棟補助上限為 1.5 萬元。

2.結構詳細評估費用補助:每棟補助上限為評估費用 30% 或上限 40 萬元。

3. 重建計畫費用:每案補助上限 5.5 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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